房地产开发板块跌0.77% 中新集团涨2.33%居首

[79][日]遠藤博也:《行政法学の方法と対象について》,载雄川一郎等編:《田中二郎先生古稀記念集公法《理論(下I)》,有斐閣1976年版,第1641页。

这种审查义务的细致程度,会直接影响法院对于后续行为的合法性判断。进入专题: 行政行为 违法性继承 。

房地产开发板块跌0.77% 中新集团涨2.33%居首

二审法院否认了作为后续行为的验收合格证对于前置许可或单项验收证明的违法性继承。在此类诉讼中,先行行为的合法性必然是经常被触及、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法院认为,在对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过程中,必然牵涉对规划许可的审查。[2]参见前引①,朱芒文。后者涉及到不同行政过程之间的逻辑关系。

本文通过对相关案例的梳理和相关理论的分析,初步呈现了违法性继承论的中国图景。为减少个案裁判中的恣意,需要在制度上进行以下变革,包括行政行为效力制度的不断完善、导向一体的行政程序变革,以及主客观均衡的诉讼制度变革。非由法定机关经由法定程序,这种效力不容否定(我们姑且称其为公定力)。

尽管存在这种形式上的相似性,但这仍属于两种不同的论证思路。在日本,学界将这一问题概括为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在此类事实要件—结果关系中,通常存在于实定法将先行行为作为后续行为的事实要件予以规定的情形。当然,本案判决只是涉及到了违法性继承问题,鉴于法院认为先行行为合法,因而未发生违法性继承。

这种拘束力可以分解为两个方面:形式上的拘束力和内容上的拘束力。这实际上是否定了违法性在先行行为和后续行为之间的传导。

房地产开发板块跌0.77% 中新集团涨2.33%居首

未经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不得对其他机关负责的事项予以审查。[32]而我国行政诉讼法(无论是修改前的还是修改后的)未采取概括肯定式受案范围的立法模式。在兰茂玲、王文鑫诉乐山市国土资源局市中区分局土地行政征收案[16]中,(后文简称兰茂玲案)原告对作为房屋征收决定之先行行为的征地批复提出合法性质疑。原告对此不服,提出的上诉理由为:如果法院也对拆迁许可前置的行政行为不予审查,就直接排除了司法对拆迁许可证各取得要件的合法性审查,对拆迁许可证的审查也会流于形式,剥夺了上诉人的实际救济权利。

尽管相关概念和法理的运用并不完全自觉和成熟,法院在相关个案中对待和处理先行行为的立场和理据并非完全恣意。(一)法安定性与实质正义之间的价值冲突 现代社会的发展,使得行政职能的分工越来越精细化。在江双喜案中,二审法院也拒绝对先行行为进行审查,认为该行为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双边关系正在成为一种例外……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传统双边关系,已被大量自主性的公共主体和大量相互冲突的公众、集体和私人利益之间的多边关系所取代。

[29]沈岿:《行政行为公定力与妨害公务》,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与德日在高度尊重法安定性价值前提下谨慎探讨违法性继承的适用空间不同,我国司法实践在实质正义观的指引下,对待先行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诉求的态度更为丰富和多元。

房地产开发板块跌0.77% 中新集团涨2.33%居首

[23]据此王贵松教授指出,‘违法性的继承并不是公定力的界限或例外,而是理论上完全独立的法现象。二者不仅违法的瑕疵不同,法律后果和救济途径也存在显著差异。

[26]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版,第199页。[48]在我国,统计数据显示,行政诉讼案件有第三人出现的案件高达49.2%,几乎占据一半。[44]前引,王天华书,第90页。当然,法院的判决也只能直接针对后续行为违法。也表明了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中国图景的独特性和复杂性。制度变革的启示,则包括行政行为效力制度的完善、导向一体的行政程序变革和主客观均衡的现代诉讼制度等。

这在客观上助长了实质正义观的发展。如果将后一个环节仍然作为一个合法的行为, 那么法定必经程序的规定将会失去其应有的价值。

3.土地征收与土地登记之间 在吴某炳等诉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10] (后文简称吴某炳案)中,法院对作为土地登记之前置行为土地征收之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已报经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批,该征地审批程序合法。其次,即使在先行行为的权利保障程序并不充分、安定性需求不甚强烈的情况下,法院可基于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需要,给违法性继承论做出肯定的回答,问题的关键依然在于如何判断先行行为的权利保障程序是否充分,安定性需要是否强烈。

[39]王贵松教授文中所讲的法定先后关系的第三种类型即执行上的依据关系,与本文所概括的依据—结果关系基本相同。3.事实要件—结果关系 如果先行行为不仅在时间上发生于后续行为之前,在内容上与后续行为存在逻辑关联,而且先行行为还是作为后续行为的事实要件,那么,先行行为存在的合法性风险能否为后续行为所继承呢?著名的沈希贤案中所涉有关批准文件和规划许可之间的关系即属此类。

在马乾根案中,二审法院指出,先行行为的合理性并不属本案审查范围。二则避免行政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和冲突而给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的不利影响,提高行政的整体效能。如在王建平案、李怡案中,都涉及到了对于被诉行为实质合法性的审查问题。(三)审查范围独立论 在一个行政诉讼中,法院只对一个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予以审查。

显然,再审法院是从证据真实性的角度,认为建设部门应当对所有验收资料的真实性负有审查责任,徐州市建设局没有审查出规划许可证复印件系伪造的,应当承担审查失职的法律责任。无论是依据—结果、前提—结果,还是构成要件—结果,在不同的行政关系下,先行行为对于后续行为在内容上的拘束力,应当结合具体的实定法规范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这也基本遵循了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思路。(4)在一审诉讼辩论终结前提出。

最后,基于法安定性的考量,行政行为一经生效,就应当受到其他机关的尊重,将其作为一种法定事实来对待。摘要:  尽管并未直接使用违法性继承这一概念,我国法院在关联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中必然触及先行行为的合法性这一难题。

前者涉及到行政行为的效力,即行政行为的存续力、构成要件效力等。尽管法院将这种审查定位于形式审查,但从其审查内容来看,被诉行政许可是否包含建筑节能标准的内容,明显已涉及对实体内容的审查。在竣工综合验收中,徐州市建设局虽然不直接审阅有关验收资料,但却是综合验收小组的组织者,对综合验收小组提交的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报告负有审查职责。  六、制度变革的启示 (一)行政行为效力制度的完善 1.行政行为无效制度的确立和完善 行政违法性继承的核心在于行政行为的效力及其边界。

一审法院对这三个行为的合法性都进行了实质审查。在此背景下,对违法性继承的探讨,还需要引入诉讼法的视角。

[6]王贵松引用日本学者的观点将违法性继承分为最广义、广义、狭义和最狭义四种情形,参见前引①,王贵松文,第100页。再次,如若先行行为不再具有可争讼性,法院能否对先行行为予以审查并将其作为后续行为违法的理由?先行行为不再具有争讼性,无论是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还是已过诉讼时效,都只表明相对人和利益相关人无法再针对该行为提起争讼,即具备了不可诉请撤销性,但其既不表明该行为实质合法,亦不表明其他机构完全不能对其进行审查。

1.针对先行行为寻求救济的空间 在多阶段行政程序下,尽管行政机关的各项决定相互关联,却都具备行政行为的基本属性。因此,在我国当下的诉讼框架下,首先要面对的问题是先行行为是否具有可争讼性。


阅读更多

热门文章

(function(){ var bp = document.createElement('script'); var curProtocol = window.location.protocol.split(':')[0]; if (curProtocol === 'https') { bp.src = 'https://zz.bdstatic.com/linksubmit/push.js'; } else { bp.src = 'http://push.zhanzhang.baidu.com/push.js'; } var s = document.getElementsByTagName("script")[0]; s.parentNode.insertBefore(bp, s); })();

友情链接: